做细做实证据审查 提升刑事案件质效
时间:2022-11-10
来源:鹤北人民检察院
编辑:汲洋
录入:汲洋
审核:张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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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质量建设年”和“能力作风建设年”工作走深走实,强化法律监督职能,11月9日,鹤北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刑事证据审查学习交流会,促进刑事检察人员素能提升、案件质效提升。
鹤北院以林区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聂生奎讲授的证据审查方略业务课为契机,组织刑事检察人员再次围绕证据是什么、审判主义对证据审查的影响、证据审查有无方法可循问题等方面展开学习,特别是这堂业务课以物证为例,结合司法实践从物证的来源、保管、流转、完整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总结如何审查物证、物证审查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这堂业务课讲授的内容有理论、有实践、有依据,系统性极强,且具有实践指导性,不仅夯实了刑事检察人员证据审查的理论和实践基本功,也为刑事检察人员在证据审查方面提供了指引。
鹤北院刑事检察人员借此次学习之机,结合办案实际进行交流。
一级检察官马福海对电子证据发表看法,“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发,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等方面的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实践中,侦查机关多数是通过犯罪嫌疑人提供手机截图来实现这类证据的固定,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只要这类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就予以认定,没有审查这类证据是否需要制作提取笔录等,存在审查不实的问题。”
一级检察官周美玲对在审查是否有适格见证人提出问题,“实践中,经审查在案证据内有见证人签名、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证据材料,且不是经常出现在侦查卷宗内的见证人,就认定见证人适格。虽然有见证人签名等信息,但没有考虑到见证人可能实际未到现场等情形,没有进一步核实见证人的真实性,存在审查不细的问题。”
检察官助理曹宝亮谈道,“我院办理的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示对犯罪嫌疑人提取血液时使用了促凝管,致使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直接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该案虽然未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但通过向侦查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侦查活动进行了监督。”
“结合证据审查时常见问题,梳理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鹤北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通报,并对审查出的问题已分别通过口头纠正、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查缺补漏,合力提高案件质量。”一级检察官孔祥洪表示。
党组书记、检察长赵爽在总结时表示,一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审查是司法办案的核心,必须全面、客观、严谨、细致地审查在案证据,注重审查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二要明确证据的种类不囿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列举的八类证据,必须严格证据审查标准,注重证据规范适用;三要明确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侦查、起诉都是审判的前程序,必须坚持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并重、全案证据和细节证据并重,做细做实证据审查;四要学用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少走弯路,减少出现失误和遗漏违法情形的机率,善于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提高案件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鹤北院以“务求极致”的检察工作理念,通过学习交流,取长补短,融合他人智慧,提升刑事检察人员驾驭纷繁复杂证据材料的能力,增强庭审应变能力,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模式,高质量办理刑事案件,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鹤北院以林区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聂生奎讲授的证据审查方略业务课为契机,组织刑事检察人员再次围绕证据是什么、审判主义对证据审查的影响、证据审查有无方法可循问题等方面展开学习,特别是这堂业务课以物证为例,结合司法实践从物证的来源、保管、流转、完整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总结如何审查物证、物证审查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这堂业务课讲授的内容有理论、有实践、有依据,系统性极强,且具有实践指导性,不仅夯实了刑事检察人员证据审查的理论和实践基本功,也为刑事检察人员在证据审查方面提供了指引。
鹤北院刑事检察人员借此次学习之机,结合办案实际进行交流。
一级检察官马福海对电子证据发表看法,“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发,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等方面的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实践中,侦查机关多数是通过犯罪嫌疑人提供手机截图来实现这类证据的固定,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只要这类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就予以认定,没有审查这类证据是否需要制作提取笔录等,存在审查不实的问题。”
一级检察官周美玲对在审查是否有适格见证人提出问题,“实践中,经审查在案证据内有见证人签名、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证据材料,且不是经常出现在侦查卷宗内的见证人,就认定见证人适格。虽然有见证人签名等信息,但没有考虑到见证人可能实际未到现场等情形,没有进一步核实见证人的真实性,存在审查不细的问题。”
检察官助理曹宝亮谈道,“我院办理的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示对犯罪嫌疑人提取血液时使用了促凝管,致使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直接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该案虽然未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但通过向侦查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侦查活动进行了监督。”
“结合证据审查时常见问题,梳理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鹤北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通报,并对审查出的问题已分别通过口头纠正、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查缺补漏,合力提高案件质量。”一级检察官孔祥洪表示。
党组书记、检察长赵爽在总结时表示,一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审查是司法办案的核心,必须全面、客观、严谨、细致地审查在案证据,注重审查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二要明确证据的种类不囿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列举的八类证据,必须严格证据审查标准,注重证据规范适用;三要明确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侦查、起诉都是审判的前程序,必须坚持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并重、全案证据和细节证据并重,做细做实证据审查;四要学用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少走弯路,减少出现失误和遗漏违法情形的机率,善于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提高案件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鹤北院以“务求极致”的检察工作理念,通过学习交流,取长补短,融合他人智慧,提升刑事检察人员驾驭纷繁复杂证据材料的能力,增强庭审应变能力,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模式,高质量办理刑事案件,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